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8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许县长威小家电商店,住所地通许县北开发区,注册号410222601342410。
经营者:宋长威。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许县长威小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许县长威小家电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