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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阿土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9号
案件名称福建阿土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阿土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民初9号 原告:福建阿土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西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4UWM3U。

法定代表人:刘福山,总经理。

被告: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311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96964305T。

法定代表人:成大锋,经理。

原告福建阿土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土伯公司)与被告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你带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土伯的法定代表人刘福山、随你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大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随你带公司提起反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反诉受理费,本院依法作出(2020)闽03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随你带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案庭审后,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随你带公司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因该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间,本院不予审查,并已向随你带公司进行口头告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土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随你带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转让款84401.0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4401.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转让尾款31650.39元;

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的第26101911号的注册商标以及同类别的近似商标(第19231445号)以208252元转让给被告,并约定在协议生效后,被告即拥有商标的使用权,商标转让且在被告付清所有款项后被告拥有商标专用权。

款项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50000元,余下尾款158252元,分15个月付清,每月支付10550.13元,尾款每月支付日为首付款支付日。

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首付款及余款至2019年5月,剩余款项未再支付,至起诉之日有八月余。

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款项,被告却未履行款项偿还义务。

随你带公司辩称,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本身是不公平的,商标转让合同虽说是两个商标,但是两个近似商标,在普通消费者来看是同一个商标,在附件中,本案是有两个商标,尾号为445的阿土伯生蚝,在双方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转让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是显失公平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和第54条的第2款,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阿土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2、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说明(复印件);

3、两张银行流水复印件;

4、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网络上打印的被告企业信息一份;

5、打印的19张内容(前3张系QQ邮箱内容,第4页至第18页为与成大锋的微信聊天记录,最后一张百度上打印的内容)。

上述证据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商标的事实,被告支付了几个月款项后反悔就不再支付。

被告向原告购买35类的商标,因商标局的规定,原告把另一个商标一并转让给被告,原告没有收钱,被告和原告签订了补充说明合同;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正常的交易,不存在任何胁迫,被告因经营不善拒付款项,而非其他原因。

随你带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2、3、4无异议。

对证据5有异议,对微信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微信号是被告的,但头像不是被告的。

百度上的网站也不是被告的,被告的网站是atobo,聊天记录无法确定,庭后拿手机核对,对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

庭审中,随你带公司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随你带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说明,欲证明阿土伯公司高价将商标转让给随你带公司,同时还独家享有近似商标的使用权,条款明显不平等。

证据2、QQ聊天记录,欲证明阿土伯公司2018年12月主动联系随你带公司,并提出30万元的高价格要求出售商标,否则就起诉随你带公司。

证据3、标的商标证书,欲证明要转让的2个商标为同类别的近似商标。

证据4、付款记录,欲证明随你带公司支付共计92200.52元;

证据5、随你带公司股权结构图,欲证明随你带公司、北京阿土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大锋的关联关系;

证据6、北京阿土伯技术信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阿土伯”多个商标,欲证明北京阿土伯公司拥有“阿土伯”及相关的多个商标(涉及36、38、42、45类);

证据7、公证书、atobo.com域名证书、atobo.com域名备案号,欲证明阿土伯的相关域名由2004年以来的交费记录,域名信息证明阿土伯的域名于2004年注册,域名备案信息证明阿土伯网站于2004年已经开始运营,备案号:京I**备05048005号-1(备案号其中“05”表示2005年即通过工商部备案,“-1”表示由该主体备案的第一个网站),证明04年起使用“阿土伯”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8、北京阿土伯公司及网站的资质和荣誉证书,欲证明被告在先使用“阿土伯”,并在行业里的知名度,以及获得北京市税务等政府部门认可;

证据9、福建阿土伯公司银行流水以及其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列表,欲证明福建阿土伯公司在2019年1月-6月除与我公司商标转让收入之外,无其他经营收入。

在此情况下注册了几十个商标,对其目的存疑。

并补充提交了名称变更通知、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阿土伯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商标补充说明里已经阐述的很清楚,因为商标局的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是我自己在用43类阿土伯生蚝这个商标,所以要许可授权,我在2016年注册阿土伯生蚝、2018年注册阿土伯;

证据2QQ聊天内容是真实的,但随你带公司没有把前后记录截图出来;

对证据3商标证书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4付款记录无异议;

对证据5公司变更不清楚;

证据6是对方注册的商标,不是第35类商标,与原告无关;

对证据7与原告无关,与本案无关联;

对证据8原先网站是阿土伯网,百度阿土伯关键字就找到他们,原告不清楚被告是什么时候使用阿土伯,与本案无关,本案只是一个合同纠纷。

原告原先是做阿土伯生蚝的,后来才去注册阿土伯商标。

证据9与本案无关。

本院审查认为,因随你带公司对阿土伯公司提供的证据1、2、3、4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随你带公司对证据5中的邮箱内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其提供的atubo.com网站打印记录,经核实并非随你带公司网站。

随你带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以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19231445号“阿土伯生蚝”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上,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商业信息;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进出口代理;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人事管理咨询;

广告。

2018年8月2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注册了第26101911号“阿土伯”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8年8月21日至2028年8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上,包括替他人推销;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进出口代理;

寻找赞助;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人事管理咨询;

会计(截止)。

2019年1月10日,阿土伯公司与阿土伯(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有如下约定:一、转让的商标1、商标注册号26101911的第35类‘阿土伯’商标;

2、商标注册号19231445的第35类‘阿土伯生蚝’商标。

四、商标转让的性质: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拥有上述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转让且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乙方拥有上述商标专有权。

五、商标权转让的费用和付款方式:1、上述商标转让费共计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贰佰伍拾贰元整(小写:208252.00元)。

2、付款方式及时间:本协议签订并公正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

余下尾款壹拾伍万捌仟贰佰伍拾贰元整(小写:158252.00元),分15个月付清,即每月支付壹万零伍佰伍拾元壹角叁分(小写:10550.13)。

尾款每月支付日为首付款支付日(节假日顺延)。

甲方收款账号如下收款公司全称:福建阿土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账号:5949××××0506。

八、其他约定1、乙方有义务按时支付首付款和尾款。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按约定支付商标转让费的,视为乙方违约;

如乙方拖延支付时间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上述商标已经发生转让的,乙方应无条件将受让的商标变更至甲方公司名下;

如乙方未能如期支付款项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4、考虑到甲方目前正在使用“阿土伯生蚝”进行“餐饮管理”和“特许经营”的业务。

待上述第19231445号商标转让成功后,乙方将第19231445号“阿土伯生蚝”授权给甲方使用。

授权使用的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同日,阿土伯(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许可方)与福建阿土伯公司(乙方被许可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有如下约定:一、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35类第19231445号文字商标,许可乙方使用。

(一)商标标识:阿土伯生蚝。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商业信息;

替他人推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进出口代理;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人事管理咨询;

广告。

二、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独占使用许可。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为永久。

合同期满,甲方有义务办理续展有关事项,续展及备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许可使用费:永久免费。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六、乙方可以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上述甲方已经注册的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并独自享有收益……同时,双方签订《关于的补充说明》,其中载明:“1、关于35类第26101911号‘阿土伯’商标。

第26101911号‘阿土伯’商标系乙方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注册的第35类商标,该商标注册成功后甲方有购买意愿,乙方同意转让,但根据国家商标局的有关规定,乙方于2016年3月7日在第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19231445号‘阿土伯生蚝’商标与第26101911号‘阿土伯’构成相同或近似,应一并转让,但乙方无此意愿。

根据上述事实,乙方只能通过一并转让的方式放弃第19231445号‘阿土伯生蚝’商标的所有权,但是转让后甲方承诺将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独占使用许可)允许乙方使用上述商标,并在该商标每次即将续展时有义务完成续展以供乙方继续使用,故签订了原合同。

2、关于原合同的生效及许可费用的说明。

原合同签订时,商标并未完成转让,故原合同属于附条件生效合同,生效条件为甲方正式取得商标所有权时。

乙方将第19231445号‘阿土伯生蚝’商标转让的行为仅是形式上的转让,并不影响乙方对此商标拥有永久的使用权以及转授权等权利,因此第19231445号商标乙方也未收取甲方任何费用。

2019年6月27日,经核准,案涉第19231445号、第26101911商标商标所有人变更为阿土伯(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11日,阿土伯(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约定的阿土伯公司账户转入50000元,并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28日各转入10550.13元,交易摘要均备注商标转让费。

2019年12月9日,阿土伯(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另查明,随你带公司自2004年始经营阿土伯交易网www.atobo.com,该网站系b2b网站,服务项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

被告自2013年开始至2019年先后注册了第10950241号、第21018827号、第19106366号、第19106367号、第32441247号、第32454957号、第32441995号包含“阿土伯”三个文字的商标,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第45类、第38类、第36类上。

第42类核定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计算机软件咨询;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计算机软件出租;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室内装饰设计;

建筑制图;

包装设计(截止)。

第45类核定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个人背景调查;

家务服务;

服装出租;

个人服装搭配咨询;

交友服务;

互联网域名租赁;

法律研究;

版权管理;

社交陪伴(截止)。

第38类核定商品/服务项目包括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

信息传送;

电话通讯;

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达;

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

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

无线广播;

提供互联网聊天室;

由电脑进行的电话号码簿查询(截止)。

第36类核定商品/服务项目包括保险信息;

艺术品估价;

典当(截止)。

因双方对案涉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被告随你带公司拒绝继续支付合同款项,原告阿土伯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随你带公司应否继续履行支付价款义务。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方阿土伯(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更名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随你带公司依法承继阿土伯(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随你带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适格,应予确认。

随你带公司提出抗辩称,案涉协议、许可合同系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协议、许可合同是否系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涉协议、许可合同未涉上述情形,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项,随你带公司主张案涉《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随你带公司称,在阿土伯公司找其进行协商谈判时以威胁使用诉讼的胁迫手段,强迫其签订合同。

本院审查随你带公司上述主张依据的QQ对话,其中部分内容如下,随你带公司问:哪个公司?

那你可以去告我们,看看你能不能赢。

阿土伯公司答:我可不是为了告你。

阿土伯公司:你们原来在做这个站点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商标保护,我也是做阿土伯出去注册的,碰到我才可能给你这个价格,要是你是你法务那个态度,低于30W我不卖的。

随你带公司:不过,我更希望我们能达成共识。

本院认为,阿土伯公司不构成胁迫,一是随你带公司主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提起诉讼系随你带公司主动提起;

二是诉讼维权系正当的维权方式,不属于胁迫行为。

阿土伯公司并未以随你带公司或公司的负责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其主张阿土伯公司有胁迫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案涉协议、许可合同过程中的邮件往来、QQ及微信聊天记录认为,订立协议、许可合同系随你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其所述的原告以胁迫的方式,使其作出了违反真实意愿的行为。

相反,随你带公司在订立协议、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清楚,例如其在发送给阿土伯公司的邮件中写明:“需要说明的是,商标律师告诉我说,如果你要将35类的‘阿土伯’商标转让给我,就必须将与‘阿土伯’近似的一同转让。

因此在协议将把你公司35类近似的另一个商标也加入了合同。

同时考虑到你的担心和转让后的顾虑,协议中添加了一条‘考虑到甲方目前正在使用阿土伯生蚝进行餐饮管理和特许经营的业务。

待上述第19231445号商标转让成功后,乙方将第19231445号阿土伯生蚝授权给甲方使用’。

”至于订立合同时是否显示公平的问题。

随你带公司主张,其拥有多个“阿土伯”相关注册商标,商标使用的时间亦在案涉转让商标的注册时间之前,案涉协议及许可合同不仅要求随你带公司支付20.8万元价格,转让后阿土伯公司还独家享有使用第19231445号商标,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本院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或迫于对方的某种优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志。

纵观本案,本案受让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上,其中包括了替他人推销;

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市场营销;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涵盖了随你带公司经营b2b网站阿土伯交易网www.atobo.com的经营项目,客观上转让案涉商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的补充说明》解释了第19231445号“阿土伯生蚝”商标为何在转让的情形下,依然由阿土伯公司使用。

出于国家商标权规定,阿土伯公司才将该近似商标进行形式转让,阿土伯公司未收取第19231445号“阿土伯生蚝”商标的转让费用。

随你带公司发送给阿土伯公司的邮件可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上述补充说明。

现随你带公司依此主张显失公平,于事实无据。

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至于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失衡的问题。

本院认为,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

在本案中,随你带公司在订约前已经经营了多年网站,注册了多个商标,是否存在在先使用权系客观事实,随你带公司是知悉的。

如上所析,本案受让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上,涵盖了随你带公司经营b2b网站阿土伯交易网www.atobo.com的经营项目,随你带公司受让案涉商标,并未损害其利益,转让案涉商标符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

至于合同标的价款20.8万元,系双方协商的价款,随你带公司未举证证实该合同标的价款大大超过了市价,使其蒙受了巨大损失。

综上所述,出于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稳定,案涉协议、许可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系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契约精神履行合同。

阿土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依法转让案涉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据此,阿土伯公司主张随你带公司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合法有据。

随你带公司在阿土伯公司2020年1月10日提起诉讼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50000元及按月分期支付10550.13元款项至2019年5月28日(4期共计42200.52元),阿土伯公司主张随你带公司支付至其提起诉讼前的8期(2019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的合同款项共计84401.04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但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借款资金占用的性质,阿土伯公司主张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缺乏合同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阿土伯公司另主张剩余的尾款31650.39元,本院审查认为,剩余的尾款本应分别于2020年2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支付,随你带公司已明确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且现已逾履行期,阿土伯公司的该诉讼请求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阿土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6051.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被告随你带(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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