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02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3731174071E,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海。
被执行人:刘大海,男,1976年9月8日生,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53804839D,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刚。
被执行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93101906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邦友。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刘大海、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刘大海、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大海的车牌苏N×××**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车牌沪E×××**号机动车,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