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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龙湖区科胜电子厂、漳州市天铭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816号
案件名称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龙湖区科胜电子厂、漳州市天铭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科胜电子厂;漳州市天铭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816号 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18号M9511工业园4楼2层。

法定代表人:郑丽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科胜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丽水庄汕头经济特区水产联合发展公司罐头厂二楼东。

经营者:曹勇,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天铭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工业开发区北环城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勇龙,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丁馨,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龙湖区科胜电子厂、漳州市天铭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金笛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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