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815号原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环普科技产业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袁庆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特锐德公司)与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锐德智能充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负担。
其余40900元,退还原告西安特锐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