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4号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西段**荣华光彩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354519XX。
法定代表人:郭家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贞,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鑫家万富富侨养生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CN5160。
法定代表人:万标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红,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玲,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荣华光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6864534T。
法定代表人:梁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张小华,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鑫家万富富侨养生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庭审期间,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8万元。
后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人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法另案主张其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3400元退回原告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