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32号原告: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东莞市长安镇上沙中南南路海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鹤壁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杨工业区新安江路**。
法定代表人:孙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锐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所在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社区福前路盛景源工业园厂房第****整层/div>法定代表人:魏俊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联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锐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一川金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