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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119号
案件名称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氢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

法定代表人:赵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GAOJURISA/S)。

住所地:丹麦比。

住所地:丹麦比隆市7190科灵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罗宾·林恩·斯密斯(RobinLynneSmith)。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帆,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石井社区东城东路**星河传说**星河城购物中心****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唐淑贞。

原审被告: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泰社区鸿福东路**国贸城**商业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唐淑贞。

原审被告:上海氢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京桦。

上诉人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氢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诉讼标的虽然为640万元,但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及上海氢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诉人针对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请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身就不应并案处理。

且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及上海氢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均不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

单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及上海氢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而言,金额仅有140万元,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规定的500万元的标准,应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意图通过提起对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并将对上诉人及上海氢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添加进来,以使得既不符合地域管辖规定也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原审法院不当获得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与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存在侵权的合意,并共同实施了侵害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为东莞市,所以被上诉人选择东莞市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二、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其中两位被告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东莞市,所以被上诉人选择东莞市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三、四位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而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总标的额为640万元人民币,故本案符合原审法院级别管辖的条件。

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加盟商、上海氢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混同经营共同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东莞市创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童创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针对四被告应分别提起诉讼,不应并案处理的问题。

由于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且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四被告可能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因此,乐高博士有限公司针对四被告一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至于四被告是否确实构成共同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综上,上海棒棒贝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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