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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辖终64号
案件名称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思明区雅佳苑工艺品店;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运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聚合工业园第****v> 法定代表人:袁洁,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仁高娃,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楼**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娄楠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雅佳苑工艺品店,经营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晃岩路**。

经营者:陈丽雅,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湖南金捷智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捷智谷公司)、湖南金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捷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奕天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雅佳苑工艺品店(以下简称雅佳苑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三原审被告不具有共同侵权的可能,原审裁定认定错误。

从案涉公证文书可以看出,涉及在厦门市实施的所谓侵犯商标行为,系由原审被告雅佳苑工艺品店实施的,而非三原审被告共同实施的行为。

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明,且均非三原审被告共同实施。

被上诉人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现有证据显示的是不同主体实施的不同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各原审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主观故意,或者共同实施客观的行为。

(二)被上诉人起诉的权利基础不同,不应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

本案案由包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基于不同的权利基础,应该分别立案,按照立案的主体和行为确定管辖,不应混为一个案件。

(三)原审裁定将导致原审法院对厦门市毫无关系的争议强行管辖。

(四)被上诉人在相关三个案件中存在重复起诉,属于滥用诉权。

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相关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异议程序异于实体审理程序,只需初步审查涉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管辖连接点。

本案奕天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控股股东相同,经营范围均包括生产、销售香料、香精、化妆品等。

www.××××.com网站的备案主体为金捷智谷公司,网站介绍金捷智谷公司为香港金捷国际集团控股子公司,系卡汶凯瑟气味博物馆国内独家运营机构。

雅佳苑工艺品店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产品包装显示出品方为金捷生物公司,且载有“卡汶凯瑟气味博物馆特许授权并监制”“注册商标系香港金捷国际集团所有”字样。

因此,雅佳苑工艺品店、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具有构成共同侵权可能,可以形成本案管辖连接点。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均系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奕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雅佳苑工艺品店、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在涉案侵权行为中具有关联性,奕天公司在本案中同时对上述各方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原审被告雅佳苑工艺品店住所地位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现奕天公司选择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管辖本案法律依据充分。

金捷智谷公司、金捷生物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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