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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贤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249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贤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贤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49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贤兵,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武汉市武昌区何贤兵小吃店经营者。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何贤兵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本案开庭前,因武汉市武昌区何贤兵小吃店办理注销登记,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被告变更为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何贤兵本人。

诉讼期间,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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