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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尚干谢毅建材商行、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523号
案件名称闽侯县尚干谢毅建材商行、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闽侯县尚干谢毅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尚干谢毅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洋中村。

经营者:谢毅,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闽侯县尚干谢毅建材商行(以下简称谢毅建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浩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毅建材商行以其与肇庆浩宏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毅建材商行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侯县尚干谢毅建材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闽侯县尚干谢毅建材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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