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24号原告:钟伟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创科风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渔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詹伟鑫。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创科风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同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伟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伟彬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诉讼费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部分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