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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陈少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28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陈少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陈少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8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少薇,女,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公民身份号码440×××19********。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少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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