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23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嗒嘀嗒童装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利群购物广场三楼。
经营者:赵龙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嗒嘀嗒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