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锡河,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58。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庄锡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