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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吉诚烟酒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45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吉诚烟酒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吉诚烟酒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5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吉诚烟酒商贸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环商贸中心**楼101、商101上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100MA2PB01C85。

经营者:崔小卫,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夏邑县杨集镇,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5××××××××。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吉诚烟酒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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