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1657号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尔曼道1号97005-6453(OneBowermanDrive,Beaverton,Oregon,97005-6453,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授权代表人:JaimeM.Lemons,董事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社区深南东路1110号福德花园A座2004房。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总经理。
被申请人:杨海燕,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社区深南东路1110号福德花园A座2004房。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海燕名下3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函的形式对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超前顺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海燕名下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