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2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财富生活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南盛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钧浩,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叶贝。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信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法定代表人:林少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文,男,该司职员。
上诉人廉江市财富生活电器厂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信惠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针对廉江市财富生活电器厂、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信惠百货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廉江市财富生活电器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