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398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张天便利店,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岗贝中路66号101房。
经营者:张强,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张天便利店(经营者张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