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3执72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投资人:刘大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涛,该厂副厂长。
被执行人:刘大海,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执行人: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常于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邦友,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刘大海、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苏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13038306号、第133260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涉案商品,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上海龙必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50000元,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250000元中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大海对宿迁市洋河镇今生缘酒厂不能支付的本案赔偿款承担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8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现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13执72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2018)苏1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