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2096号 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港路6号2幢。
投资人: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园丁新村综合楼3号。
经营者:胡高威,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外围9212#门面。
经营者:刘林斌,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阿帅五金店、常德市鼎城区华峰兴隆五金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