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640号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8-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27582R。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婉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斌,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艾比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城丰和家园1栋D座3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XRH4R。
法定代表人周晓斌。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