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4009号原告:欧宝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新秀工业区秀南街99号九栋5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4038B。
法定代表人:刘福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百欣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南2号中欧中心F栋3层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H92B1L。
法定代表人:唐韵琴。
被告:深圳市正时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B座A2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45085F。
法定代表人:任文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宝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百欣德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时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市正时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财产。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已提供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正时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