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438号 原告:赵洪伟,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高传香,总经理。
被告:隆安县小玉米食品店,经营者方业方,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凤凰街五里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西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金才,广西格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洪伟与被告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隆安县小玉米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隆安县小玉米食品店对涉案名称为“食品包装袋”(专利号:ZL201930108019.1)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隆安县小玉米食品店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