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414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利禹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胜利路41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艳波。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塔区利禹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日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