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249号之一 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珣,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勇,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绿超,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公司)诉被告刘绿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美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
本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尚美公司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尚美公司已撤回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起诉;
被告刘绿超的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尚美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