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方城县惠隆商贸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迪彩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方城县惠隆商贸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迪彩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方城县惠隆商贸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迪彩卫生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4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永利,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阳,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城县惠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方城县券桥乡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崔峰。

被告:南阳高新区迪彩卫生用品厂。

经营地: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工业园纬七路路南。

经营者:张江浩。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惠隆商贸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迪彩卫生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