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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辖终383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辖终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张华立,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商标侵权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审法院适用司法解释错误。

该司法解释第六第一款明确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商标侵权案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有不同之处。

商品商标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的可流通性,理论上侵权结果可以及于任何地方,涉网侵犯商标权案件更是如此。

如果以侵权结果地作为管辖依据,违反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两便”基本原则。

因此,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在(2017)最高法民辖29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也明确表明了该态度,即“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原审法院以原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3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起诉证据,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平台,故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了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侵权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辖区。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审判员 罗 希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官助理彭松林书记员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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