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852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仲康,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仲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