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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庄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543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庄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庄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43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铭涛,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庄铭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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