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12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物资城旺盛卫浴商店,住所地:焦作市物资城2008号。
经营者:刘湘。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物资城旺盛卫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之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