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21号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铁南社区906-40-79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桂秋,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镇市沟帮子李洋落锅鸡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富国社区137-2734号。
经营者:李洋。
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沟帮子李洋落锅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四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