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日便利店(经营者:邓觉明),住所地衡阳市华光街与长青路交叉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旭日便利店(经营者:邓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8475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