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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华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刑更2498号
案件名称饶华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饶华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2498号罪犯饶华辉,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东乡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粤0303刑初1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华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饶华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华辉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12月5日至2020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2次表扬,其中,2019年9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01分。

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9分,其中,2019年4月7日因欠产被扣16分,2019年5月10日因欠产被扣13分。

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饶华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华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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