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2588号罪犯陈福听,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粤1973刑初10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福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陈福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粤02刑更3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陈福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福听在本次考核期间(2018年6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5次,其中,2018年10月获得表扬,2019年2月获得表扬,2019年5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57分。
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41分,其中,2018年7月8日因私自使用警察保管的物品被扣10分,2018年8月18日因欠产被扣19分,2018年9月16日因欠产被扣12分。
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已履行人民币31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福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福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