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知民初54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代理人: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楼区华信通讯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天伦金三角购物公园1169号。
经营者:李曼。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华信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华信通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华信通讯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