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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民初707号
案件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李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707号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委托公证、聘请律师等合理费用)”,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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