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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林延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283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林延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林延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83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高岭街73号世纪安居苑北大门0栋102门面。

经营者:李金花,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林延林,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系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登记经营者李金花)、林延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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