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83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高岭街73号世纪安居苑北大门0栋102门面。
经营者:李金花,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林延林,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系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梦缘食品店(登记经营者李金花)、林延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