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539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杰瑞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开杰。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杰瑞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