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98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欢欢,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欢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