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14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城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被告:赵芳,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赵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