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2205号罪犯王平,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3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粤03刑终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871分(共获得表扬3次),2019年5月16日获得表扬,2019年10月14日获得表扬,2020年3月13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71分。
该罪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80分,2018年11月7日因欠产被扣39分,2018年12月6日因欠产被扣4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1503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