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38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OOGHXX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正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芳华路18号红谷电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7EXXXX。
法定代表人:俞晓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正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