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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正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1382号
案件名称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正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南昌正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38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OOGHXX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正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芳华路18号红谷电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7EXXXX。

法定代表人:俞晓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正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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