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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江一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1民初353号之一
案件名称353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江一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江一南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353号之一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被告: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江一南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上荣路36号“江南眼镜”店。

经营者:王凤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江一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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