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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与段育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1执246号
案件名称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与段育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段育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K,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蔡公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段育丰,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奥公司)与被执行人段育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1、段育丰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第1497412号“S·Deer”、第7396535号“S·DeerCONCEPT”、第13612147号“S·DEER”、第18866730号“圣迪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段育丰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段育丰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圣迪奥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案件受理费23004元,由段育丰负担。

圣迪奥公司以段育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段育丰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委托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提交网络查询,查询结果与之前查询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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