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2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开发区映颜视觉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云路与翡翠路交口翡翠府邸10幢2102室,经营地址安徽省桐城市龙池路梧桐国际广场4楼西南方向53米美林美妆店铺。
经营者:王娇娇。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合肥经济开发区映颜视觉设计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