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异46号 申请执行人:崔荀,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东王家村。
第三人:刘中栋,男,汉族,1994年12月14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系被执行人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的股东。
第三人:刘中洋,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系被执行人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的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荀与被执行人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潍坊明鑫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
申请执行人崔荀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的股东刘中栋、刘中洋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刘中洋(身份证号:)投资数额27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90%,认缴出资日期2032年6月12日;
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刘中栋(身份证号:)投资数额3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10%,认缴出资日期2032年6月12日;
另查明,被执行人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23日注销。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现申请执行人崔荀申请追加潍坊海科瑞特化学有限公司股东刘中栋、刘中洋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刘中栋、刘中洋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