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初328号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晖,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