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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28号
案件名称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初328号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晖,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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