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904号 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郭庄村南三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吴文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老赵粮油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办事处长峰农贸市场36号。
经营者:赵为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老赵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