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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沙溪镇干云干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5民初3445号
案件名称3445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沙溪镇干云干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太仓市沙溪镇干云干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3445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干云干鞋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北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XXFP68D。

经营者:戴干子。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干云干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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